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中臺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學生專業實習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專業實習辦法
   文件編號:DFR301
101031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417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004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為讓中臺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提昇實務經驗,體驗職場,建立正確工作態度特訂定本專業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專業實習課程為2學分/4小時之必(選)修課程。 二年級(含)以後利用寒、暑假及課餘時間,到本系實習委員會核准的1或2個專業機構實習,每個單位的實習時數最少160小時,累計需達320小時;或是與本校專任教師作專題研究至少一學期,同時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繳交專業實習日誌與書面報告,並經成績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專業實習2學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之專業實習機構包括食品相關公司與工廠、加工製造業、生技公司、政府或民營檢驗或衛生單位、具規模或連鎖餐飲業、超市、賣場門市等或是專任教師研究室。
第四條:由本系提供之實習機構,其分發以公平、公正和公開為原則。分發辦法規定如下:
一、學生於三年級上學期填寫「學生專業實習意願調查表」(附件1)。
二、核算學生從一年級上學期到三年級上學期在校五個學期之智育及操行成績平均,由本系實習委員會依智育(70%)和操行(30%)成績合計之總分數排出校外學生實習單位分發優先次序
三、於實習前一個月由本系實習委員會會議決定學生校外專業實習的單位分發,梯次及實習志願分發完後,實習生可視情形於規定時間內互相調整,但名冊及公文發出後,則不得更改。無故缺席,以棄權論。因特殊因素而未能到校外實習之學生,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得另行安排。
第五條:學生若自覓校外專業實習機構者,實習機構需經政府登記核准立案且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有良好制度與信譽的公司。 學生須填寫「專業實習機構評估表」(附件2) 及「專業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附件3),於實習前一學期開學第4週或是第12週提出申請。 經本系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認可,方可前往實習,否則不予承認。
第六條:於校外實習二週前由本系安排召開學生校外實習行前說明會,說明實習應注意事項,除不可抗拒之原因,未參加說明會者不得參與實習。
第七條:學生須於實習前繳交專業實習同意書」(附件4)予本系實習指導老師方可至排定專業機構實習。
第八條:實習期間學生應遵守實習單位之政策、紀律與工作規則,接受實習單位主管與指導老師之督導,準時上、下班,不無故遲到早退。
第九條:學生於實習期間因公、事、病請假,須依實習機構員工請假規則辦理。如實習機構未訂定請假相關規則,則填寫本系「專業實習日誌表(附件5)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病假者須持就診證明向實習單位主管請假。
二、請公、事假者除偶發事件得於發生當天以電話向單位主管請假外,其他則應於三天前向單位主管辦理請假手續。
三、請喪假者須附訃聞向實習單位主管請假。
第十條:除公喪假外,學生實習期間如累計事假、病假及曠班時數超過40 小時(含)以上者,須依實習機構相關規定補班,若實習機構未訂定請假補班相關辦法,則事假、病假及曠班累計超過40小時之時數,應與實習機構討論補班的方式。
   第十一條:學生實習期間,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者,予以停止實習:
一、請假時數(含公、事、病假)超過應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經醫師診斷患有重病,不宜繼續實習者。
三、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校決議退學者。
   第十二條:學生如因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而辦理停止實習,其恢復實習規定如下:
一、已實習時數未超過應實習總數三分之一,則必須重新實習。
二、已實習時數超過應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含)以上,且實習期間表現良好,則須完成未實習部份之時數。實習期間、課程與方式,由本系實習委員會依學生狀況及實習流程自行訂定之。
   第十三條:學生實習期間,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實習單位舉證並經本系調查屬實,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及系務會議同意通過者,該生實習單位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依校規議處
一、無故曠班連續達24小時(三日)或累計達48小時()以上者。
二、擅自停止實習或不服從實習單位之指導,以致造成本校校譽重大傷害者。
   第十四條:實習學生不得擅自解約及更換實習機構,否則實習時數不予計算。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須經由本系實習委員會開會審議處理之。
   第十五條:學生實習期間由本系實習指導老師視實際人力需要,與本系專任教師組成實習訪視小組,於學生實習期間負責督導及訪視學生實習情況,並填寫專業實習訪視紀錄表」(附件6),繳回系辦公室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實習期間一旦被實習單位退訓,經本系實習委員會認定符合退訓條件,不論原實習單位是否給成績,一律必須重修。
   第十七條:本系必修專業實習的學生需於實習結束後,於一個月內繳交專業實習日誌與專業實習書面報告,需依照規定格式書寫(附件7),並且裝訂成冊,若逾期未繳交者,其專業實習報告成績不予計分。
   第十八條:實習成績滿分為100分,實習期間之操守、出勤、工作表現、工作態度以及書面報告均列入計分,實習期間工作表現由實習單位指導主管負責評分,填寫學生專業實習評量表(附件9),佔60%,而實習書面報告則由本系實習指導老師評分,佔40%。若實習單位所給分數為不及格(少於60分),實習成績則為不及格。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Click 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