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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位論文代寫等舞弊情形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定,請依說明配合辦理

有關學位論文代寫等舞弊情形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定,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本部前業於94年5月26日舉辦「93學年度全國公私立教務主管聯席會議」中,針對代寫學位論文、報告等舞弊情形及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定,請各校配合辦理在案,合先敘明。

 

二、查近來各網站及校院BBS徵求代寫學位論文、報告等情形猖獗,本部並屢接獲檢舉信函,為避免影響高等教育品質和學生素質,請各校依下列說明持續配合辦理:

(一)依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文,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另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規定:「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綜上各校嚴格把關授予學位之品質,並於論文審核與報告評分時確實執行,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正教務章則等,以確保各校畢業生素質。

(二)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關於在校生上課代點名、代考試、代寫學位論文等,針對類此未建立正確道德觀念學生,不論請人代勞者及代勞者,學校均應訂定相關規定予以防範,並建立學生正確品格,以期提升學生素質及大學學術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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